校发字〔2013〕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机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提高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第62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参照省内其它高校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学校决定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制定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导工作内容包括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督教是对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指导;督学是对研究生的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管是对研究生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所在培养学院的工作状态、管理质量和效能进行检查和评估。督导工作对象是我校各类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督导组是学校的非行政机构,由研究生处协调组织。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身体健康,治学严谨,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热心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原则上由曾经担任过研究生导师且退居二线或退休五年之内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处提名,分管校长批准后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为2年。督导组由3~5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督查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的执行情况;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风等情况;检查课程考核与考试工作情况。
第七条 督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位论文进展、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运行情况,重点督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培养工作。
第八条 督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等研究生培养质量工程项目的进展和建设情况。
第九条 督查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的执行情况。检查落实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主要采用以下工作方式:深入课堂听课;听取研究生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预答辩、答辩;巡视考场;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培养联盟单位和创新培养基地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育教学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校及研究生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依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文件,开展督导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每位督导成员在督导组组长领导下有计划地开展督导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期末向督导组组长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